廊坊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王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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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刑法条文

添加时间:2025年6月20日 来源: 廊坊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lfzsxsls.cn/

 王国军,廊坊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国情下,交税是每个国民都应该尽到的义务,是不可改变的要求。所以国家对于偷税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十分严格的,毕竟税款是维持我国正常运行的基础。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偷税漏税


  偷税罪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相同和区别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关于税款的征收是国家行驶自己权利的表现,税款的交纳就是我们国民的基础义务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刑法条文

  1、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 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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