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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廊坊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死刑缓刑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不会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虽然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二年期满后,可由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执行死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此可见,并不是说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可以不用执行死刑的,如果在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对罪犯是一定会执行死刑的,而且死缓考验期也是被关在监狱中的,并不是像缓刑那样不对其采取羁押的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采取的强制性方法,这种强制方法是临时剥夺现行犯或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犯罪嫌疑分子(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或者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等明显具有犯罪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的:
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犯罪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是犯罪嫌疑分子,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速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上述特殊紧急法定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我国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让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保护受害者的权益。